• ※消防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故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委任時,違反消防法之案件應由本府為 處分並強制執行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1.1.15.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月15日
    承會本市○○區○○路二段二十二號地下一樓「○○花式撞球館」違反消防法規定,擬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強制執行乙案,本會意見謹說明如下: 一、查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 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 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本市○○區○○路二段二十二號地下一樓之○○花式撞球 館因違反消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業經本府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就該建物公告停止 使用,並附註即日起未依公告停止使用,本府將以行政執行法規定依序強制執行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下怠金及斷水斷電,是以,本案似已依前開規定踐行書面限定義務人於相當 期間內履行,且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之義務,故於其逾期不履行時,自得由本 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本件○○花式撞球館擬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 金,如再不停止使用將強制執行斷水斷電乙節,本會敬表同意。 二、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消防法第三條規定:「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 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 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依上開規定,消防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故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委任時,違反消防法之案件應由本府為處分並強制執行,經查民 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府秘字第九○一○七九八一○○號函本府並未將違反消防法之案 件委任貴局執行,故若欲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仍需以本府名義為之,惟在本府尚未 將消防法案件委任貴局執行前,就有關違反消防法後續處理處以怠金之間接強制案件, 擬請准予授權貴局決行乙節,本會敬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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