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 1第 1項規定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8.08. 台內營字第106081196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8月8日
    一、復貴府 106年 7月26日府都更字第1060108220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下稱該法)第18條所稱「處理程序終結」,於申請都市更新事業 之許可,係指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後,至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成果備查或依法註 銷其申請案件以前而言,於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都市更新法規有所變更,其 新舊法規之適用,依該法第18條規定辦理,本部98年 5月19日臺內營字第0980085075 號函(附件 1)業有明釋;又前開「據以准許之都市更新法規」,本部 100年 6月 2 日內授營更字第1000804611號函送會議紀錄結論一亦重申,適用範圍係以都市更新法 規為限(附件 2)。 三、另按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1條之 1規定,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申請建造執照 之法規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其立法意旨係因都市更新事業申 辦過程冗長,避免申請過程相關法規有所變動,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重新變更,將影響都市更新案辦理時程;至於申請建造執照之法規範疇,前開本部10 0 年 6月 2日函送會議結論二及本部 100年 7月25日台內營字第1000806028號函(附 件 3)均有明示,係指申請建築執照所涉建築、土地使用管制、消防、水土保持、交 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等法令。 四、有關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申請建造執照所涉建築、土地使用管制、消防、水土保持、交 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等法令,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至本條例第61條 之 1第 1項及第 2項所定期限屆滿前縱有所變更,其法規之適用,仍應依本條例第61 條之 1第 1項規定,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避免申請過程相關法規有 所變動致影響都市更新案辦理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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