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民温○○係無依兒童身分辦理出生登記,可依其意願另立姓名為「張○○」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6.14. 台內戶字第10604189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
    主旨:有關居民温○○係無依兒童身分辦理出生登記,可依其意願另立姓名為「張○○」。 說明: 一、按民法1059條規定略以,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並以 1次為限。次按 司法院釋字第 399號解釋略以,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 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 二、查當事人係於80年 1月23日遭拾獲之無依兒童,按當時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 棄兒無姓名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姓名,於80年 7月27日辦理出生登記時,由戶 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姓名為温○○。現當事人主張依其意願由「温」姓變更為「張」姓 ,考量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應受憲法保障,且民法自96年修正後,亦肯認成年人 之從姓自主權,爰本案得同意其改姓,並比照民法第1059條第 4項規定,以 1次為限 。至當事人申請改名部分,倘無姓名條例第15條限制改名之情事,則依姓名條例第 9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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