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擬於區劃範圍內辦理變更使用類組,其防火設備之阻熱性檢討事宜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94.07.08. 營署建管字第094291178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7月8日
    主旨:關於函為建築物擬於區劃範圍內辦理變更使用類組,其防火設備之阻熱性檢討事宜乙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貴局94年 6月23日北市工建字第 09452866500號函辦理。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變更使用應依其行為時之法規辦理,是其檢討法令如 有變更時,應依申請變更使用時之法令規定辦理。為本部86年 1月 9日台(86)內營 字第 8672049號函附會議結論第四案決議 2所明釋。有關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以該 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時應符合之規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5條已有 明文,依上開條文第 1款及第 2款規定,其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並應具有 1小時之阻 熱性,且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本部指定之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財團法人成大研究 發展基金會等評定機構,業已辦理防火門窗之防火時效、阻熱性之驗證或評定,是本 案防火設備之阻熱性檢討,仍請依上開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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