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煌先生申請補填邱呂○桃女士養父姓名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8.21. 台內戶字第106005421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8月21日
    一、復貴府 106年 7月17日府民戶字第1060165381號函。 二、按民法第1083條規定略以,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 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復按法務部84年 8 月16日(84)法律決字第 19610號函釋略以,收養之終止有協議終止與強制終止( 裁判終止),日據時期之協議終止收養關係,係以養親與養子之協議而終止。又收養 之成立,日據時期係以雙方合意即告成立,是否申報戶口,於收養關係之成立並無影 響,收養之終止亦同,不以申報戶口為要件,故不得僅依戶口之登記與否作為判斷收 養關係之存續,應依具體事實認定之。末按本部84年12月29日函略以,日據時期戶口 調查簿資料無終止收養之記事,自應推定其收養關係尚屬存在,自可受理其補填養父 姓名。 三、查旨案邱呂○桃女士原姓名「呂氏○妹」於大正10年(民國10年)10月 3日出生,昭 和 5年(民國19年) 5月20日於戶主呂○旺先生戶內養子緣組除戶,同日於戶主林○ 榮先生戶內養子緣組入戶,續柄欄「養女」姓名「林氏○妹」。次查邱呂○桃女士35 年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設籍於其配偶邱○壐生戶內,申報姓名為「林○妹」,惟未 申報其養父姓名,又邱○壐先生於36年 7月10日將戶內林○妹女士姓名更正為「邱呂 ○桃」,至98年 7月31日邱呂○桃女士死亡止,未有其他更改姓名紀錄。又貴轄中壢 區戶政事務所前於 106年 6月28日、 6月29日及 7月 4日曾向當事人家屬就本案辦理 行政調查,惟各該受訪人均表示無法確定渠等收養情事。 四、有關案詢林○妹女士於初設戶籍後仍維持養家姓,但未有申報其養父林○榮先生姓名 紀錄,36年 7月10日姓名更正為邱呂○桃,其與養家收養關係是否終止之認定,究應 按上開法務部84年 8月16日函釋,抑或按本部84年12月29日函釋 1節,本案因涉及當 事人身分變更,宜審慎釐清,因本部84年12月29日函屬個案解釋,爰有關收養關係疑 義之認定,應參照上揭法務部84年 8月16日函意旨依具體事實認定並按行政程序法第 36條及第43條等規定,本於職權查證判斷渠等是否有終止收養事實,斟酌全部陳述與 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綜合判斷後核處,倘戶政機關無法查明或 認定者,宜請當事人循法律途徑解決,並以法院之確定判決為憑。 五、本部84年12月29日台內戶字第 8405425號函,有關戶口調查簿無終止收養之記事,推 定收養關係存在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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