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否得委託環保局執行跨縣市列管事業之查證工作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08.09. 環署水字第106006180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8月9日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 2項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該項所定6 款之一者,得 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故貴局經與嘉義縣環保局協議(如會議決議)透 過該規定執行跨縣市查證之協助,因屬協助性質非屬權力之公告委託,若嘉義縣環保 局於雲林縣查獲違規業者,應將稽查紀錄、違規事證等移交雲林縣環保局,其處分、 行政救濟等程序,均係由雲林縣環保局辦理,罰鍰亦歸屬雲林縣政府。 二、如貴局認有前述需求或稽查權限委託需求,為求適法,請洽請行政程序法之主管機關 即法務部釋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