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量管制區劃定前已取得建照之事業是否屬既設事業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08.07. 環署水字第106006076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8月7日
    一、本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貴府 105年 2月 3日劃定總量管制區 前,即已取得建照並辦理施工(含規劃、發包及興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並參考本 署歷年修正放流水標準對於管制項目所認定之新設、既設事業定義,係以標準發布前 是否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認定,故該總量管制區內工廠既已在劃定 總量管制區前已取得建照並辦理施工(含規劃、發包及興建),應屬既設事業,得依 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另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得辦理排放許 可證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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