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示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所有石門大圳環頂支渠是否屬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所稱 「水道」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1.10.02. 經授水字第091202107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0月2日
    主旨:貴府函請釋示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所有石門大圳環頂支渠是否屬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十六條之一所稱「水道」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水利署案陳 貴府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府工水字第0九一0一九00三三號函 辦理。 二、查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所稱「水道」,係指江、河、川、溪、運河、減河等 水流經過之地域;有關農田水利會之灌排水路非屬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所稱 「水道」,業經本部九十年十月三日經(九0)水字第0九0二0二二三八四0號函 解釋在案(諒達)。 三、本案依函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所有石 門大圳環頂支渠屬灌溉溝渠,非屬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所稱「水道」,惟其 圳路係屬水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引水建造物,其建造、改造或拆除及禁 止行為應依水利法及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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