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廢止大漢溪以南板橋市淡水河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之E、F、K區,並解除該區之洪水 平原管制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1.10.03. 經水字第091026137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0月3日
    主旨:公告廢止大漢溪以南板橋市淡水河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之E、F、K區,並解除該區 之洪水平原管制。 依 據:水利法第六十五條及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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