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得依法徵收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字號:經濟部水利署 91.12.18. 經水綜字第091505827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主旨:台端函詢有關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得依法徵收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 土地,是否指水道兩行區域境界線內之土地及兩堤防項定境界線內之土地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陳情書辦理。 二、查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 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 但不得逕為分割登記。」其中所稱「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依據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係指水道治理計畫之二行水區域境界線間之土 地,或二堤防預定境界線間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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