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訂定「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92.01.22. 會輻字第0920001695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月22日
    主旨:公告訂定「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附「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乙份。 附件: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 一、本特別健康檢查項目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二、特別健康檢 查項目如下: (一)檢查症狀、徵象之發生與持續時間 (二)一般理學檢查及其他自覺症狀 (三)生化檢查 (四)血液學檢查 (五)尿液常規檢查 (六)糞便潛血檢查 (七)血中鈉 -24含量分析(當懷疑遭受中子曝露時) (八)全身計測(當懷疑遭受體內污染時) 檢查期限由主治醫師判定之。 三、除前條檢查項目外,針對當時受曝狀況及可能發生之影響,由行政院衛生署認證職業 醫學或放射學門專科醫師進行診治,必要時組成醫療專家小組。 四、特別健康檢查項目、特別健康檢查參考項目及檢查參考時機,參照附表及其附註說明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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