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領有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年度偵測項目」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92.09.01. 會輻字第09200228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9月1日
    主旨:公告「領有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年度偵測項目」。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二條。 公告事項:領有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年度偵測項目。 附件:「領有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年度偵測項目 」 一、本偵測項目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訂定之。 二、設施經營者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應對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 依偵測項目每年至少偵測一次,偵測證明應經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輻射防護人員簽章 確認後,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各類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之偵測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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