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公告桃園、新竹及嘉南地區九十三年第一期作停灌事宜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3.01.07. 經水字第092046153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月7日
主旨:公告桃園、新竹及嘉南地區九十三年第一期作停灌事宜。
依據:基於整體經濟發展及民生用水安定之政策考量,依據水利法第十九條及臺灣省灌溉事
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停灌範圍:(詳如附表)
(一)大漢溪流域:桃園農田水利會及石門農田水利會灌區。
(二)頭前溪流域:新竹農田水利會灌區。
(三)鳳山溪流域:新竹農田水利會部分灌區。
(四)曾文溪流域:嘉南農田水利會曾文-烏山頭水庫灌區。
(五)白水溪流域:嘉南農田水利會白河水庫部分灌區。
二、停灌範圍內補償原則如下:
(一)補償對象:停灌範圍內水利會會員。
(二)停灌範圍內補償標準:
1.不種稻作且未種植其他作物但種植綠肥者,每公頃補償六萬元。
2.不種稻作且未種植其他作物者,每公頃補償五.三萬元。
3.不種稻作而轉種植其它作物或種植長期作物或由水利會供水養殖之會員者,每
公頃補償二‧二萬元。
(三)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償:
1.廢耕者。
2.停灌區內種植水稻者。但得依規定辦理稻穀保價收購。
三、公告停灌地區,不得要求供水灌溉。
四、停灌區內水利會會員應自本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三月二十六日止,持(一)身分證或
戶口名簿(二)印章(三)各該筆耕地最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
本或使用權文件(現耕人非耕地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例如:耕作協議書或三七五租
約等)(四)農會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逕向所屬農田水利會工作站辦理申請補償,
逾期不予受理。
五、補償費經查核後據實發給。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