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栗地區九十三年第一期作停灌事宜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3.01.29. 經水字第0930260075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月29日
    主旨:公告苗栗地區九十三年第一期作停灌事宜。 依據:基於整體經濟發展及民生用水安定之政策考量,依據水利法第十九條及臺灣省灌溉事 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停灌範圍:(詳如附表) (一)中港溪流域: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中港溪灌區。 (二)後龍溪流域(支流老田寮溪):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明德水庫灌區。 二、停灌範圍內補償原則如下: (一)補償對象:停灌範圍內水利會會員。 (二)停灌範圍內補償標準: 1.不種稻作且未種植其他作物但種植綠肥者,每公頃補償六萬元。 2.不種稻作且未種植其他作物者,每公頃補償五.三萬元。 3.不種稻作而轉種植其它作物或種植長期作物或由水利會供水養殖之會員者,每 公頃補償二.二萬元。 (三)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償: 1.廢耕者。 2.停灌區內種植水稻者。但得依規定辦理稻穀保價收購。 三、公告停灌地區,不得要求供水灌溉。 四、停灌區內水利會會員應自本(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二日止,持(一)身分證 或戶口名簿(二)印章(三)各該筆耕地最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 謄本或使用權文件(現耕人非耕地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例如:耕作協議書或三七五 租約等)(四)農會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逕向所屬農田水利會工作站辦理申請補償 ,逾期不予受理。 五、補償費經查核後據實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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