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經營中加油站得變更其營業主體、負責人、站名、平面配 置、營運設施及兼營事項等,使用面積變更應按申請設置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經濟部能源委員會
    發文字號:經濟部能源委員會 93.02.17. 能二字第093000217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2月17日
    主旨:有關設置中之加油站是否得申請變更使用面積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府經工字第0九三00一九九九四號函。 二、鑒於「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經營中加油站得變更其營業主體、負 責人、站名、平面配置、營運設施及兼營事項等,且上開事項之規定。故旨案請比照 申請設置案件相關規定辦理,且依「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收費。 正本:台中市政府 副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臺 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 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 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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