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域排水以外其他各類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其使用分區應如何劃定問題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3.05.20. 內授營都字第0930006944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5月20日
    主旨:有關經濟部函提區域排水以外其他各類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其使用分區應如何劃定 問題乙案,涉及各該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事宜,轉請參考,請 查照。 說明:依據經濟部九十三年五月十日經水字第0九三0二六0五五一0號函辦理,檢附上函 及其附件影本各乙份。 附件一:經濟部 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經水字第09302605510號 主旨:有關區域排水以外其他各類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其使用分區應如何劃定問題,詳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 貴我兩部曾於九十二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以經水字第0九二0二六一六一四0號、台內營字第0九二00九一五六 八號會銜函知各縣市政府在案。 二、依前開會銜函,關於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係比照河川認定原則劃設之 。惟查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四及排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分別規定(如附件 一):「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排水依 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下列五種:四、區域排水:指排洩前三款(即農田、市區及事業排 水)之二種以上匯流者,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水之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因此農田、市區、事業及其他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既非屬水利 主管機關之權責,亦非會銜函所規範之範圍。 三、至其劃定原則為何,謹檢附本部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經水字第0九三0二六00四七 0號函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劃定為「河川區「之範圍境界線認定原則 影本乙份供參(如附件二)。附件二:經濟部 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經水字第09302600470號 主旨: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其劃定為使用區「河川區」之範圍境界線認定 原則,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內政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水字第0九二0二六一六一四0號及 台內營字第0九二00九一五六八號會銜函續辦。 二、查「河道用地」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係因都市發展需要新 闢人工河道而劃設。行政院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曾以台八十一內一三九九三號函解 釋在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八十二年十月八日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亦闡明:「都市計 畫法所稱之『河道』,係為都市發展之規劃所設置,故該河道所使用之土地原非河道 ,依都市計畫之設置始成為河道之公共設施用地,至由於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流及 因之而依水利法公告之原有行水區土地,雖在都市計畫使用區範圍,既非依都市計畫 法所設置,自不屬上述之公共設施用地,縱將之改稱為河亦同」。故知原有行水區土 地並非「河道」,惟上開解釋並未述及行水區以外土地應如何劃定,且依水利法第七 十八條及七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係以河川區域為土地管制之範圍,故依都市計畫法劃定 土地管制之使用分區應以河川區域為其範圍,其分區名稱統一稱為「河川區」。都市 計畫區內之區域排水比照河川認定原則並以排水設施範圍為其範圍。 三、水利主管機關為河川治理或排水改善需要時,自得依水利法於「河川區」內佈設水利 設施,如堤防、水防道路、側溝、低水護岸、固床工、攔河堰等及其他水利建造物。 四、河川治理或排水改善如係依都市計畫法規劃並配合都市發展而新開之人工河道時,其 用地既因都市發展之需要,則當劃設為「河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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