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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請釋有關程○○君擬於番路鄉番路段○○地號申請農地改良,涉及土石外運,是
否依「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先向農業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同
意使用證明文件再向土石採取單位報備即可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3.05.21. 經礦字第093027104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5月21日
主旨:貴府請釋有關程○○君擬於番路鄉番路段○○地號申請農地改良,涉及土石外運,是
否依「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先向農業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取得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再向土石採取單位報備即可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礦業司案陳 貴府93年 5月12日府工水字第 09300056413號函辦理。
二、本案據報屬於農業整地行為,其涉及外運土石,應符合「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
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實施整地及工程就地
取材外運土石者,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為限。」之規定。
三、至於旨揭請釋事項,除應依上開規定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外,仍應依該辦法第三條第
二項規定,填具申請書報請貴府土石採取單位備查。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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