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虎頭埤水庫管理機構、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管理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4.06.28. 經授水字第094202116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6月28日
    主旨:公告虎頭埤水庫管理機構、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管理事項。 依據:依據水利法第54條之 2及「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條、第 3條、第 5條及 第 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虎頭埤水庫之管理機構為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 二、蓄水範圍:虎頭埤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蓄水範圍為該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標高37 .0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其範 圍之行政轄區屬台南縣新化鎮,面積 31.5630公頃,詳如所附圖甲。 三、虎頭埤水庫蓄水範圍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2.5362公頃,詳如附圖乙。 四、虎頭埤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其管理機構申請許可: (一)施設建造物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蓄水範圍內(除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 區域),如圖丙。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機構申請許可。3.受理申請期限:每年 1月 1日至12 月31日。 (二)變更地形地貌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蓄水範圍內(除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 區域),如圖丙。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9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機構申請許可。3.受理申請期限:每年 1月 1日至12 月31日。 (三)放生、捕撈孳生魚類、水產物 1.許可活動範圍:虎頭埤水庫經公告開放使用範圍內,如圖丁。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機構申請許可。3.受理申請期限:每年 1月 1日至12 月31日。 4.限制事項:釣客垂釣範圍僅限於水庫蓄水範圍內經劃定公告供垂釣之垂釣專區 ,嚴禁在非公告區域垂釣及船筏、浮具上垂釣。 (四)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供開放使用範圍內,如圖戊。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機構申請許可。3.受理申請期限:每年 1月 1日至12 月31日。 4.限制事項: (1)船筏、浮具行駛路線範圍,如圖戊。 (2)動力船筏限於20噸級以下,總量管制 4艘;手划船總量管制50部,水上腳踏 車總量管制50部;救生艇 4部。 (3)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4)動力船筏航行時,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 5浬(9.25公里∕每小時)。 (5)船筏航行、浮具嚴禁超載旅客。 (6)行駛船筏、浮具時遊客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7)其他未盡事項應遵照交通部頒訂船舶法、小船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辦理。 (五)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開放水域範圍內,如圖戊。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機構申請許可。3.受理申請期限:每年 1月 1日至12 月31日。 4.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及影響取水、引水灌溉之措施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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