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青潭堰水庫管理機關、蓄水範圍及其管理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4.10.21. 經授水字第09420218731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主旨:公告青潭堰水庫管理機關、蓄水範圍及其管理事項。 依據:依據水利法第54條之 2及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條、第 3條、第 5條及第 6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青潭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二、蓄水範圍:本 水庫蓄水範圍為該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標高 22.60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 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臺北縣新店市,面積 23.2396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 23.2396公頃,詳如附圖。 四、本水庫係以家用及公共給水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本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受理 申請任何使用行為。 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 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1.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2.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3.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4.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5.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6.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7.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