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示有關溫泉之地下水水利事業興辦及水權登記申請程序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字號:經濟部水利署 94.10.31. 經水政字第094060042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主旨:貴府函請釋示有關溫泉之地下水水利事業興辦及水權登記申請程序疑義案,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 9月29日府工水字第0940267078號函。 二、有關溫泉之地下水開發,申請人(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先依水利法第46條第 2項,備 具鑿井工程之詳細計畫圖樣及說明書,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抽汲地下水建造物之建造 核准,並俟該工程完成供水後,依水利法相關規定申請水權登記。 三、前項申請如係引用溫泉水源者,應另行檢附符合溫泉標準之證明文件,以取得溫泉水 權狀。申請人取得溫泉水權後,應續依溫泉法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溫泉開發許可及經營許可。 四、又溫泉法施行(94年 7月 1日)前已取得溫泉用途之水權者,可依溫泉水權輔導換證 作業辦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溫泉水權狀。 五、上開各項申請程序不因鑿井地點是否位於溫泉區而有所不同。 正本:臺中縣政府 副本:本署綜合企劃組、保育事業組、水利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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