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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第 5條規定ΣFA建築
物總樓地板面積,得包含「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大
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之「歷史街區內」送出基地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5.11.2.府都建字第105649733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1月2日 有關「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第 5條規定ΣFA建築物 總樓地板面積,得包含「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 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之「歷史街區內」送出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