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新竹地區95年第 1期作停灌事宜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5.02.24. 經水字第095046010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24日
    主旨:公告新竹地區95年第 1期作停灌事宜。 依據:基於整體經濟發展及民生用水安定之政策考量,依據水利法第19條及臺灣省灌溉事業 管理規則第13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停灌範圍:頭前溪流域新竹農田水利會灌區(含部分鳳山溪灌區)。(如附表) 二、停灌範圍內補償原則如下: (一)補償對象:停灌範圍內水利會會員。 (二)停灌範圍內補償標準: 1.不種稻作且未種植其他作物但種植綠肥者,每公頃補償 6萬元。 2.不種稻作且未種植其他作物者,每公頃補償 5萬 3,000元。3.不種稻作而轉種 植其它作物、種植長期作物或由水利會供水養殖之會員者,每公頃補償 2萬 2 ,000元。 4.已育秧苗依現地查核覈實發給每箱30元,每公頃以 250箱為上限(依實計算) ,每公頃最高補償新台幣 7,500元。 (三)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償: 1.廢耕者。 2.停灌區內種植水稻者。但得依規定辦理稻穀保價收購。 三、公告停灌地區,不得要求供水灌溉。 四、停灌區內水利會會員應自本(95)年 3月25日起至 4月24日止(例假日照常受理), 持( 1)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2)印章( 3)各該筆耕地最新所有權狀或最近 3個月 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使用權文件(現耕人非耕地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例如:耕作 協議書或三七五租約等)( 4)農會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逕向新竹農田水利會所屬 工作站辦理申請補償,逾期不予受理。 五、現地查核時間:自本(95)年 5月10日起至 6月10日止。 六、補償費經查核後據實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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