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石岡壩管理機關、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管理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5.05.01. 經授水字第095202044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5月1日
    主旨:公告石岡壩管理機關、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管理事項。 依據:依據水利法第54條之 2及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條、第 3條、第 5條及第 6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石岡壩(以下簡稱本壩)之管理機關前經經濟部93年12月27日經水字第 09302616440 號公告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中水局)。其蓄水範圍:歷年最高洪 水5,520cms之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關重要設施(大壩、右岸圍堰、取水 口、消能池、魚道、副壩等)之土地與水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台中縣石岡鄉及東 勢鎮,面積 98.85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壩蓄水範圍之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8.02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壩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中水局申請許可,其受理申請期限為 每年 1月 1日至12月31日,且以政府政策事項及公共利益之使用為限: (一)施設建造物: 1.許可活動範圍:本壩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水局申請許可。 (二)變更地形地貌: 1.許可活動範圍:本壩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9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水局申請許可。 (三)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活動範圍:本壩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水局申請許可。 (四)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活動範圍:本壩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水局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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