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締結土地受限補償行政契約及發放土地受限補償金業務委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6.10.16. 經水字第09604605022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主旨:有關委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締結土地受限補償行政契約及發放土地受限補償 金業務,業經本部96年10月16日以經水字第 09604605020號公告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旨揭公告請各公所辦理與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締結土地受限 補償行政契約及發放土地受限補償金作業。 附件: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經水字第 09604605020號 主旨:公告「委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締結土地受限補償行政契約及發放土地受限補 償金業務」。 依據: 一、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 3條之 2。 二、地方制度法第 2條第 3款。 公告事項: 一、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 3條之 2規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締結土地受限補償 行政契約及發放補償金,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相關法人、團體或委辦 地方政府辦理」。 二、依前揭規定,本部自公告日起委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下列事項: (一)委由鄉(鎮、市、區)公所以該公所之名義與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 相關權利人,簽訂「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行政契約」。 (二)委由鄉(鎮、市、區)公所依照「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辦 理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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