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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變更中港溪水系支流南港溪錦水橋上游左岸護岸及錦水橋上游右岸護岸等部分河段河川
區域及限制使用事宜
(原經濟部94.11.02經授水字第 09420219180號公告中港溪水系支流南港溪河川圖籍第10號
計 1張不予適用)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7.01.25. 經授水字第09720201150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25日
主旨:公告局部變更中港溪水系支流南港溪錦水橋上游左岸護岸及錦水橋上游右岸護岸等部
分河段河川區域。
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 7條第 1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局部變更中港溪水系支流南港溪錦水橋上游左岸護岸(0K+000至0K+512河段)及
錦水橋上游右岸護岸(0K+000至0K+460河段)河川區域,其河川圖籍為第10號計 1張
。
二、原本部94年11月02日經授水字第 09420219180號公告中港溪水系支流南港溪河川圖籍
第10號計 1張作廢。
三、本公告圖籍存置苗栗縣政府及本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備閱。
四、公告劃入河川區域內之公私有土地,應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限制使用;
前經劃入河川區域並於本次劃出之公私有土地解除河川區域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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