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 3、 5、 6條規定辦理,公告修正阿公店水庫蓄水範 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8.02.27. 經授水字第09820210820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2月27日
    主旨:修正公告阿公店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條、第 3條、第 5條及第 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阿公店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 南水局)。其蓄水範圍為本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標高40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及水 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高雄縣燕巢鄉、田寮鄉及岡山鎮 ,面積 395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壩水庫蓄水範圍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面積32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南水局申請許可,其受理申請期限 為每年 1月 1日至12月31日: (一)施設建造物: 1.許可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許可。 (二)變更地形地貌: 1.許可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9條規定檢附申請書 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三)放生、捕撈孳生魚類、水產物: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1、13條規定提送申 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四)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提送申請書 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 (1)配合水庫空庫防淤操作作業時間(每年 6月 1日至 9月10日),船筏及浮具 不得行駛。 (2)船筏航行區域,應於申請作業時一併提出,並以第 1目之許可活動範圍為最 大範圍。但因緊急救難需要者,得不受其限。 (3)船筏停泊位置應於申請作業時一併提出,並經南水局同意。 (4)船筏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 18.52公里/小時)。 (5)動力船舶最大馬力,以 260匹馬力為限。動力管筏引擎最大馬力,以25匹馬 力為限。 (6)許可行駛之船舶及浮具之總數達南水局管控數量後,不再許可。 (7)船筏航行時應隨船(筏)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8)經南水局許可航行之船筏搭乘人數及載重量應依船筏執照之登載為準,嚴禁 超載行為。 (9)行駛及搭乘船筏或浮具時應穿載合格救生衣物。 (10)其他未盡事項應遵照交通部頒定船舶法、小船管理規等相關法規辦理。 (五)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提送申請書 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及影響取水、引水灌溉之措施與行為。 附記:依水利法第 541條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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