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 3、 5、 6條規定辦理,公告上坪攔河堰之蓄水範圍 及行政轄區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8.03.16. 經授水字第09820202340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3月16日
    主旨:公告上坪攔河堰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條、第 3條、第 5條及第 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上坪攔河堰(以下簡稱本堰)之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北 水局)。其蓄水範圍為該攔河堰蓄水標高 173公尺以下蓄水域及下游重要設施所及 1 00公尺以內之土地與水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新竹縣竹東鎮及橫山鄉,面積約 4公 頃,詳如附圖。 二、本堰水庫蓄水範圍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面積 4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堰係以提供穩定可靠水源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本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受理 申請任何使用行為。 附記一:依水利法第54-1條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附記二:違反本公告事項規定者,依水利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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