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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 3、 5、 6條規定,公告谷關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
許可事項,為保護水源,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受理申請任何使用行為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8.06.09. 經授水字第098202058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9日
主旨:公告谷關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條、第 3條、第 5條及第 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谷關水庫之管理機關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其蓄水範圍為
該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標高 952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
與水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台中縣和平鄉,面積約 51.2807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面積1.4993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係以發電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本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受理申請任何使
用行為。
附記:依水利法第 541條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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