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公告鹿寮溪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8.12.31. 經授水字第09820213660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主旨:公告鹿寮溪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條、第 3條、第 5條及第 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鹿寮溪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構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 公司)。其蓄水範圍為該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標高74.28 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 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嘉義縣水上鄉及台南縣白河鎮 ,面積 65.2775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 6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之使用行為以下列為限,其行為人應向台糖公司申請許可,其受理 申請期限為每年 1月 1日至12月31日: (一)施設建造物: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糖公司申請許可。(二)變更地形地貌: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9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糖公司申請許可。附記:依水利法第54-1條規定,水庫 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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