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 3、 5、 6條規定,公告大埔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 許可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9.09.14. 經授水字第099001221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9月14日
    主旨:公告大埔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條、第 3條、第 5條及第 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大埔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構為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苗栗水 利會)。其蓄水範圍為該水庫設計滿水位線標高69.6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 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新竹縣峨眉鄉,面積 135公頃,詳 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0.17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之使用行為以下列為限,其行為人應向苗栗水利會申請許可,其受 理申請期限為每年 1月 1日至12月31日: (一)施設建造物: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苗栗水利會申請許可。 (二)變更地形地貌: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9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苗栗水利會申請許可。 (三)放生、捕撈滋生魚類、水產物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經劃定公告蓄水範 圍內。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視其行為類型,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 13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苗栗水利會申請許可。 (四)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經劃定公告蓄水範 圍內。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苗栗水利會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 (1)船筏以公務船筏及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照之舢板、漁筏為限。 (2)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備查。 (3)動力船筏航行時,航行速度不得超過 5浬(9.25公里∕每小時)。 (4)行駛船筏、浮具時乘員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5)其他未盡事項應遵照交通部頒訂「船舶法」、「小船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 辦理。 (五)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經劃定公告蓄水範 圍內。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苗栗水利會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及影響取水、引水灌溉之措施與行為。 (六)垂釣行為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經劃定公告蓄水範 圍內。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苗栗水利會申請許可 。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及影響取水、引水灌溉之措施與行為。 附記:依水利法第54-1條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1.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2.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3.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4.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5.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6.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7.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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