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得依水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 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係指下列土地: (一)水庫蓄水範圍部分:指位於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告之水庫蓄水 範圍內或雖未公告水庫蓄水範圍,但已為水庫淹沒區內之私有土地。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0.05.13. 經授水字第100202046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5月13日
    得依水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 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係指下列土地: (一)水庫蓄水範圍部分:指位於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告之水庫蓄水 範圍內或雖未公告水庫蓄水範圍,但已為水庫淹沒區內之私有土地。 (二)海堤區域部分:指位於海堤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 (三)河川區域部分:指位於河川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經劃定公告或實際認定之河川區域 內之私有土地。 (四)排水設施範圍部分:指位於依排水管理辦法第四條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或雖未 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但為排水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區域排水實際管理範圍內之 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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