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公告中央管區域排水港尾子溪排水系統-港尾子溪排水、四塊厝圳支線、十四張圳支 線、員寶庄圳支線及大埔厝圳支線之排水設施範圍。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0.07.01. 經授水字第100202068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7月1日
    主旨:公告中央管區域排水港尾子溪排水系統-港尾子溪排水、四塊厝圳支線、十四張圳支 線、員寶庄圳支線及大埔厝圳支線之排水設施範圍。 依據:排水管理辦法第 4條第 3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港尾子溪排水(自與筏子溪匯流處起至與大埔厝圳支線及員寶庄圳支線匯流處, 即從其起點至終點全段)之排水設施範圍,其排水圖籍為第 1至18號計18張;四塊厝 圳支線(自與港尾子溪匯流處起至臺中市中清路,即從其起點至終點全段)之排水設 施範圍,其排水圖籍為第 1至13號計13張;十四張圳支線(自與港尾子溪匯流處起至 與東門支線合流點,即從其起點至終點全段)之排水設施範圍,其排水圖籍為第 1至 23號計23張;員寶庄圳支線(自與港尾子溪匯流處起至中山高速公路,即從其起點至 終點全段)之排水設施範圍,其排水圖籍為第 1至32號計32張;大埔厝圳支線(自與 港尾子溪匯流處起至雅潭路雅潭橋,即從其起點至終點全段)之排水設施範圍,其排 水圖籍為第 1至17號計17張。 二、本公告圖籍存置臺中市政府及本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備閱。 三、公告劃入排水設施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應依水利法及排水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限制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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