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府為辦理○○公司申請在貴轄銅鑼鄉採取陸上坡地土石,函詢土石採取 申請案之最後核定層級暨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機關為何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2.02.20. 經授務字第102201051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2月20日
    主旨:苗栗縣政府為辦理○○公司申請在貴轄銅鑼鄉採取陸上坡地土石, 函詢土石採取申請案之最後核定層級暨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機關為 何一案 說明: 一、復本部礦務局案陳貴府102年1月30日府水石字第1020022985號函。 二、按土石採取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申請土 石採取許可案時,應會同水利、漁業、水土保持、交通、環境保護、 土地使用、管理及其他相關機關實地勘查,經依法審核認無違反主管 法令情事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爰本 條已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核分工,地方主管機關之 審核權責範圍係會同水利、漁業、水土保持、交通、環保、土地或其 他相關機關實地勘查,並依法審核是否有違反前開各機關主管法令之 情形,及將審查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至本條所定之中央主管 機關權責係依法審核地方主管機關函報之實質審查結果,核先敘明。 三、又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4款規定:「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 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 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四、綜上,縣(市)政府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後始得核發,始生法定效力,在法律性質上「核定」層級為中央主管 機關。 五、至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機關疑義,請逕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2月 6日環署綜字第1020010468號函(正本諒達)辦理。 正本: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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