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任本部能源局及委辦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相關業務事項,自 104年 1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3.12.30. 經能字第10304606890號公告(不再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主旨:公告委任本部能源局及委辦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 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並自 104年 1月 1日生效。 依據: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條第 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 1項及第 3項。 三、地方制度法第 2條第 3款 公告事項: 一、於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轄內,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裝置容量 不及50瓩免競標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 及其他相關業務,委辦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非屬前點委辦範圍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同 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本部能源局辦理。 三、前二點裝置容量之計算,應注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4條第 2項及 第 3項合併計算之規定。 四、本部 103年 6月27日經能字第 10304603110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不再適用。 〔依經濟部 105.01.08. 經能字第 10404606510號公告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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