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產業創新條例第27條第 2項規定之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5.08.23. 經授工字第105204212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8月23日
    主旨:有關產業創新條例第27條第 2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5年 5月10日工程企字第 10500144701號函。 二、查產業創新條例第27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 機關及企業優先使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 綠色產品(第一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經認定符合前項規定之綠 色產品(第二項)。」前開規定為鼓勵政府機關及企業優先使用綠色產品,得於招標 文件規定優先採購綠色產品,屬鼓勵性質非屬強制規定。爰此,機關未於招標文件訂 定採購綠色產品亦無違反產業創新條例之虞。 三、惟近年來國人的環保意識逐漸提高,對於採購綠色產品之意願與需求逐年增加,為促 進資源循環再利用,降低環境衝擊與負荷,積極推動綠色生產及綠色消費已成為世界 各國政府重要之施政方向。機關若優先採購經認定之綠色產品將可促進綠色產業建立 ,進而推動我國產業之永續發展與廢棄資源物永續利用,逐步實現產業永續發展經營 之願景。 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本: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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