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測通知無法送達時,可依公文程式條例,並參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0.03.23. 台內地字第7059號
    發文日期:民國70年3月23日
    辦理地籍圖重測時,對於土地權利人應為送達之通知,因土地權利人住所不詳,或應為送達 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時,可依照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並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 條、第一百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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