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地重劃區內自來水設置經費負擔宜與有關單位協調解決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3.03.05. 台內地字第214035號
    發文日期:民國73年3月5日
    一、依自來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由自來水事業單位向市地重劃地區收取增加或新裝配水 幹管成本二分之一以下之補助費,依法並無不當,且台灣省自來水公司隸屬貴府公營 事業機構,因之,本案市地重劃地區內自來水設置經費,其補助費標準及如何收取問 題,仍請貴府邀集有關單位自行協調為宜。 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所稱「工程費用」及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所指「得列為重劃工程費用」適用疑義乙節,前經本部報奉行政院以 73. 02.01 台七十三內一六六七六號函略以:「....所定『得列為重劃工程費用』,並非 必須全部列入之意,究竟如何列入,當屬重劃計劃內應行訂明之事實。....」是以本 案重劃區內自來水、電力、電訊等公用事業地下管道所需之經費,請就辦理重劃業務 之實際需要及考慮土地所有權人重劃負擔等原則下,參照上開行政院函及都市土地重 劃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意旨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