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12.27. 環署水字第1060102102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主旨: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 公告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分類、定義,詳如附件。 二、事業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區外之認定,以放流口所在位址為準;無放流口 者,以事業所在位址為準。 三、事業同時符合二以上之事業分類及定義者,應分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法規對 各該業別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