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止適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 6月 3日金管銀(五)字第0940012722號函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12.29. 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1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主旨:本會94年 6月 3日金管銀(五)字第0940012722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因應國際間反避稅趨勢,暨稅捐稽徵法第 5條之 1及第46條之 1條文業經增訂公布, 稅務及關務等具有調查權之機關,如有查詢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客戶資料 之需者,應依本會95年 5月23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2020號令及本會銀行局95 年 6月 7日銀局(一)字第 09510002220號函所訂相關程序辦理,無須再逐案報經本 會同意。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