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長年期傷害保險暨短年期保險保費不足準備金、投資型保險附有加值給付準備金等提存 方式,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理 105年度壽險業精算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覆閱委託 代辦案覆閱後發現,部分公司提存方式需辦理變更作業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1.11. 金管保財字第107045000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月11日
    主旨:關於長年期傷害保險暨短年期保險保費不足準備金、投資型保險附有加值給付準備金 等提存方式,經本會保險局辦理 105年度壽險業精算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覆閱委託代 辦案覆閱後發現,部分公司提存方式需辦理變更作業,請轉知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配 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關於短年期暨長年期傷害保險保費不足準備金提存方式一節,經覆閱檢視後發現,部 分公司長年期傷害保險或長年期傷害保險之組合型商品有以一年期為保障期間計提保 費不足準備金,以及短年期保費不足準備金提存方式有未具完整現象,本會將另函併 各公司 105年度精算簽證報告評等結果提供覆閱意見予簽證精算人員,如有上開情形 者,請最遲於 107年 5月底前依據覆閱意見函報有效契約準備金提存公式變更事宜。 二、關於投資型保險附有加值給付準備金提存公式一節,經覆閱檢視後發現,部分公司採 總保費準備金法(簡稱 GPV法)計提方法,較不具「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 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第五點第二項所稱「應基於收支平衡之原則估計成本」之 性質,請參考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處理原則( 106年版 )」之投資型保險加值給付準備金提存釋例,最遲於 107年 5月底前函報有效契約準 備金提存公式變更事宜。另自 107年 1月 1日起,新設計之投資型保險如有加值給付 者,應採全期收支平衡法估計成本後計提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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