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牌照狀態認定原則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6.10.18. 環署空字第1060080602      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主旨:「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牌照狀態認定原則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 106年10月12日北市環空字第 10635326600號函。 二、為落實空污改善,本署於 106年 8月16日發布「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以 下簡稱補助辦法),以提供經濟誘因方式鼓勵老舊 1、 2期大型柴油車輛儘速汰除, 依補助辦法第 4條第 1項第 2款,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未逾有效期限之行車執照影本為 申請補助之必要條件,容先敘明。 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條略以:「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 ...為行車之 許可憑證」及同法第26條略以:「 ...註銷牌照之車輛,如須復駛時,應依規定向公 路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 四、綜上,車輛註銷牌照後,其行照即非有效文件,不符本補助辦法第 4條第 1項第 2款 規定。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01.07. 環署空字第1091222267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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