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函轉彰化縣衛生局就法務部 106年11月22日法律字第 10603512750號函所提建議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1.24. 法律字第107035002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月24日
    主旨:有關貴部函轉彰化縣衛生局就本部 106年11月22日法律字第 10603512750號函所提建 議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6年12月28日衛授食字第1069907171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44條規定:「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裁 處書應記載事項則依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96條之規定(行政罰法第44條立法理 由參照)。又本法第96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 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其規範目的在使人民得以瞭解行 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法規根據、事實認定及裁量之斟酌等因素,以判斷行政處分是 否合法妥當,及對其提起行政救濟可以獲得救濟之機會,俾使司法機關得檢證行政處 分適法性。所謂理由,是指行政機關獲致結論的原因,理由的說明所要表達的是行政 機關作成決定之重要事實及法律原因。對於理由的敘述,不須鉅細靡遺,只須寫出使 當事人得以知悉獲致結論的理由何在;相對人於行政程序中,如對系爭處分事件有所 主張或陳述者,行政機關亦應於處分書中擇要說明採酌與否之理由;此外,行政機關 若本於行政裁量權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尚應於處分書中說明其行使裁量權時所考量之 事實與觀點,始為完備之理由敘明。惟行政處分之種類多樣,其所處理之事項亦有繁 簡之差異,為免影響行政效率,本法第97條特設有 6款得不記明理由之例外規定(蔡 茂寅等 4人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修訂 4版,第 285-286頁參照),除符合該條所 定各款例外情形外,行政處分依規定應記明理由者,如未經記明,即罹有程序瑕疵, 依本法第 114條 1項第 2款「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 前或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該瑕疵(本法第 114條第 2項規定)。 三、綜上所述,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如援引行政罰法第 8條及第18條第 3項規定減輕 處罰時,本應視具體個案情形依法敘明受處罰者如何不知法規及符合行政罰法第 8條 但書所定得予減輕或免除處罰之事由及認定依據,以確保理由之完備,且於違反各類 行政罰之案件均有其適用,並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裁罰案件與違反其他行政 法規之裁罰案件裁處標準不一致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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