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建議原住民得僅以其傳統姓名羅馬拼音申請金融機構開戶 l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01.08. 台內戶字第10712000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月8日
    主旨:有關貴委員建議原住民得僅以其傳統姓名羅馬拼音申請金融機構開戶 l案,復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106年12月28日高潞字第1062000150號函。 二、按姓名條例第 1條規定,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 1個為限。同條例第 2條規定,姓名文字未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 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同條例第 4條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 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 l條第 1項規定之限 制。同條例第 5條至第 7條規定,國民依法令之行為,均應使用本名;學歷、資歷、 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 、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次按本部91年12月 4 日台內戶字第 09100095151號函略以,倘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並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則各機關證明文件之姓名表示方式,應使用中文表示傳統姓名並列羅馬拼音,惟顧 及各機關(單位)使用之便利性,可同意原住民單獨使用以中文表示之傳統姓名。 三、有關旨揭原住民希得僅以其傳統姓名羅馬拼音申請金融機構開戶 l事,應適用姓名條 例第 5條及第 7條相關規定,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是以,當事人之姓名並列羅 馬拼音者,應以其完整姓名申請金融機構開戶,或依本部91年12月 4日前揭函,得單 獨使用中文為之。 四、另查立法院 Ko1as‧Yotaka委員提案修正姓名條例第 2條第 2項增列但書明定「但臺 灣原住民之傳統名字得使用中文或原住民族文字(即羅馬拼音)。」如原住民傳統姓 名僅以原住民族文字登記,因目前原住民族文字非國人所熟悉,涉及社會流通辨識及 各機關業務執行,宜循序漸進,審慎周延,本部於 106年12月22日邀集司法院等相關 機關開會研商,請各機關一併蒐集所屬機關(單位)實務作業之意見,並研擬所需配 套措施或解決方案之期程及費用,於會後函復本部,俾利綜整後於 3個月內擬具專案 報告回復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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