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詢「民眾求職個資遭雇主濫用之相關法律適用疑問」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2.13. 法律決字第107035002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2月13日
    主旨:有關貴部函詢「民眾求職個資遭雇主濫用之相關法律適用疑問」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6年12月20日衛授食字第 1069907128B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第 1項前段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 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個資法之性質應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 料蒐集或利用之規定(例如就業服務法第 5條),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 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惟若無特別規定,當然仍應適用個資法(個資法第 2條修正 理由參照)。是以,勞工與雇主間就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發生爭議如涉及勞 動法規者,則由勞動法規之主管機關處理。惟貴部來函說明所指勞工與事業間發生個 資法爭議乙節,其具體爭議為何,仍宜請貴部先予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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