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5條第 2項有關年資計算方式釋疑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7.01.25. 工程技字第106004094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月25日
    主旨:關於貴所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5條第 2項有關年資計算方 式釋疑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 106年12月27日尚強水計字1061227001號函。 二、依本條例第 5條第 2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所置執業技師,應有一人具七年以 上之工程實務經驗,且其中二年以上須負責專案工程業務」,合先敘明。 三、有關上開「二年以上須負責專案工程業務」規定之年資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一)依法取得具有技師執業執照,擔任所負責專案工程業務之執業技師,執行該科技 師業務,累計 2年以上。 (二)依法無須領得技師執業執照,而以技師證書從事業務者,如依營造業法擔任營造 業專任工程人員,擔任該職務,負責專案工程業務累計 2年以上。 (三)具有擔任專案工程業務之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經驗,累計 2年以上。 (四)任職政府機關人員,負責主辦專案工程業務累計 2年以上者。(五)其他確實負 責、專案、工程業務,並檢據證明者。 四、有關公共工程勞務採購契約內所註明之專案工程師,若為實際操作處理專案業務之人 員,是否符合本條例之「負責專案工程業務」資格一節,倘該員雖有實際處理專案業 務,惟非實際「負責」專案工程業務,且無上列(一)~(五)所列情形,則年資列 為工程實務經驗年資。 五、另有關技師法施行細則(下稱本法細則)第 3條規定之「專任之工作年資」與上開「 專案工程業務」年資有否異同。按本法細則第 3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 有服務年資二年以上,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或登記有案之 民營事業機構從事各該科實際技術工作累計二年以上者。二、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 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講授本科學科二主科累計各二年以上者。三、自行從事農 、林、漁、牧各該科實際技術工作累計二年以上,並取得鄉(鎮、市、區)公所之證 明者。前項服務年資,應為專任之工作年資」。其「專任之工作年資」係指於受聘任 職期間,專職於單一機構而無兼任該機構以外之其他業務或職務,爰與上開「專案工 程業務」年資有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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