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指定古蹟不足是否可續審歷史建築之疑義」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6.12.04. 文授資局蹟字第106301381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2月4日
    主旨:「申請指定古蹟不足是否可續審歷史建築之疑義」案。 說明: 一、查 105年 7月27日修法前後之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歷史建築 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等,均未規定於提報或申請為古蹟指定時,若經審議認定不 符合古蹟指定之要件,仍必須續審是否符合登錄為歷史建築。 二、且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原意,審議會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條 規定之文化資產類別,分別辦理各類別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不得以同一案由,對 於同一標的進行 2類別以上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如是否具有古蹟、歷史建築或聚落 建築群價值)之審查。 三、是以,倘文化資產審議會決議個案不指定古蹟後,無法令規範必要續行審議該個案是 否登錄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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