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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所詢○○○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網頁建置台灣留學生求職專區,蒐集我國國民個人資訊之
適法性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3.12. 法律字第107035022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3月12日
主旨:有關貴部所詢○○○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網頁建置台灣留學生求職專區,蒐集我國國民
個人資訊之適法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7年 1月19日臺教文(三)字第1070000064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51條第 2項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
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準此
,在我國領域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須合於下列要件,始有個資法之適
用:(一)從事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者為我國之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二)所
蒐集、處理或利用者為我國人民之個人資料。本件貴部來函所述旨揭聯合總會之性質
是否為我國之非公務機關?其所蒐集者是否均為我國國民之個人資料?擬蒐集之個人
資料種類為何?有無特定目的?獲取個人資料後擬如何處理、利用?均有未明,事涉
具體事實之認定,建請貴部本於職權先行釐清後,如認有個資法之適用,再參酌個資
法第 2條、第 6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自行判斷其適法性。
三、次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
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
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
疑見及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是本案如有法規適用疑義,宜先
請貴部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如仍有疑義,再依上開規定敘明「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
、「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及「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如涉及外文資料,併檢附
中文譯本),來函憑辦,俾利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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