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排放廢(污)水於土壤且超過土壤處理標準之罰鍰額度計算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1.11. 環署水字第107000359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月11日
    一、依據彰化環境保護局 106年12月 6日彰環水字第1060063319號函辦理。 二、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所定涉及排放行為點數,原則係以超過標 準之倍數衡酌點數,其目的係考量超過各介質(地面水體、土壤、地下水等)管制標 準倍數越高者,對該介質環境之危害性、所生影響亦相對較大,故點數應相對較高。 三、現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雖僅以超過放流水標準之倍數認定其排 放行為點數,惟對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排放於土壤之行為,自許於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罰鍰範圍,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認定個案事實並參考該介質之管制標準(即土壤處理 標準)衡酌其排放行為點數,以計算罰鍰額度。 四、本署刻正檢討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將明確訂定超過各介質 管制標準之點數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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