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後段「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規定疑 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1.31. 環署水字第107000613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月31日
    主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後段「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規定疑義 說明: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後段「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規定,應由主管機關作成勒令歇業之行政處分,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處分,爰 勒令歇業之處分機關為主管機關,勒令歇業之執行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