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條規定,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於 保稅貨物存倉期間將該貨物銷售與國外客戶,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7.05.23. 台財稅字第10704514390號令發文日期:民國107年5月23日 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於保稅貨物存倉期間將該貨物銷售與國外客戶,並取 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